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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內容

兒童報道的新聞道德規範

在某些情況下,有關兒童的報道會使當事人或者其他兒童面臨受報復或侮辱的危險。因此,在進行兒童和青少年相關新聞採訪及報道時,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挑戰。據此,聯合國兒童基金會(UNICEF)制定了以下的原則,以協助新聞工作者更好地完成涉及兒童的報道任務。UNICEF相信,這些原則有助傳媒在對兒童進行採訪報道時,充分考慮兒童的年齡,並且審慎處理。這些原則旨在支援新聞工作者在不犧牲兒童權利的條件下,為公共利益服務。

 

I. 原則

  1. 在任何情況下,必須尊重每個兒童的尊嚴和權利。
  2. 在對兒童進行採訪和報道時,應特別關注保護每個兒童的權利,包括:隱私權和保密權、話語權、參與影響兒童自身問題的決策權以及免受傷害和報復(包括潛在的傷害和報復)的權利。
  3. 兒童的最大利益不但應該受到保護,並且凡事應當為首要考慮,包括:在宣導兒童問題和倡議兒童權利時。
  4. 在權衡什麼是兒童的最大利益時,需根據兒童的年齡和心理成熟程度,相應決定在何種程度上尊重並採納兒童的意見。
  5. 關於報道可能帶來的政治、社會和文化影響,應該諮詢對兒童處境最為瞭解,並最有能力對兒童情況進行評估的人士。
  6. 不發表任何可能置兒童、其兄弟姐妹或同伴於危險境地的報道或圖片。即使該報道或圖片已對兒童的身份進行修改、模糊處理或者匿名,也不能予以發表。

 

II. 採訪兒童的指引

  1. 不傷害任何一名兒童;避免使用批判性或無視文化價值差異的問題、態度或者評論;避免將兒童置於危險或使其受到羞辱的境地;避免重新勾起不幸事件給兒童帶來的痛苦和悲傷。
  2. 在選擇採訪對象時,不因兒童的性別、種族、年齡、宗教信仰、地位、教育背景或身體狀況等差異而有所歧視。
  3. 不要讓兒童表演或「演戲」:不得要求兒童講述或者做他們沒有經歷過的事情。
  4. 確保兒童或監護人知道他們是在與新聞工作者交談,並說明採訪的目的和用途。
  5. 在進行任何採訪和錄影時,必須得到兒童及其監護人的同意,在拍攝紀實性照片時,如果有可能也需得到他們的同意。在可能並且適當的情況下,應該獲得兒童及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。在徵求同意的過程中,應確保兒童及其監護人完全出於自願,他們完全瞭解自己將出現在報道中,而報道可能會在當地或全世界發表。並且,要使用兒童所能理解的語言以徵求其同意,同時確保他們在其信賴的成年人協商下作出有關決定,以確保其知情權。
  6. 注意採訪兒童的地點和方式,有需要時限制採訪者和攝影師的人數。儘量確保兒童在舒適、不受任何(包括採訪者)外界壓力的條件下,講述自己的故事。在電影、錄影和廣播採訪中,要充分考慮選擇何種視頻或音訊作背景,因為這可能間接提供有關這名兒童的資訊及其生活經歷。確保音訊和視頻展示兒童的家庭、社區或大致所在的地方之後,不會給兒童造成負面影響或帶來危險。

 

III. 涉及兒童的媒體報道指引

  1. 報道不能讓任何一名兒童再度蒙受侮辱;避免有機會使兒童招致報復危險的歸類或描述——包括進一步的身、心傷害、長期虐待或遭受當地居民的歧視。
  2. 時常為兒童的故事或圖片提供準確的背景資訊。
  3. 對下列兒童,應使用化名並且對其形象進行模糊處理:
    1. 遭受性虐待或剝削的兒童,
    2. 施行暴力或性虐待的兒童,
    3. 愛滋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患者,除非該兒童、其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公開身份,
    4. 被起訴或被定罪的兒童
  4. 在存在危險、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或使其遭受報復的情況下,要對下列兒童使用化名或對其形象進行模糊處理:
    1. 目前或曾經是童兵,
    2. 尋求庇護者、難民或國內流離失所的兒童
  5. 在某些情況下,公開兒童的身份(如:姓名及或可辨認的影像),或符合確保兒童獲得最大利益的原則。然而,即時在此情況下,公開兒童身份,也必須保護兒童免受侮辱或報復的傷害。這些特殊情況下的例子有:
    1. 兒童主動與記者聯繫,要求行使其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,和要求他人傾聽 其意見的權利。
    2. 當兒童長期參與一項社會活動或社會動員專案,希望其參與的身份得到認可。
    3. 當兒童參與社會心理項目,表明公開其姓名和身份有利於其健康發展。
  6. 確認兒童所講述內容的準確性,可以向其他兒童或成年人進行核實,最好向雙方都核實。
  7. 當不確定報道會否使某個兒童處於危險之中時,無論報道多麼有新聞價值,應堅持報道兒童的整體狀況,而不是個別兒童的情況。

 

IV. UNICEF資料的使用須知

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所有資料,包括文本、照片、圖片和錄影帶等,都受版權保護。如要轉載使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任何資料,必須向創作出版該內容的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辦公室提出申請。獲得批准的前提是申請者必須遵守本檔中所規定的原則和指導原則。

 

資料來源:《兒童權利公約》;《兒童權利與媒體》(新聞工作者的指導原則),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;《媒體和需要特別保護的兒童》(內部檔),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媒體處;《關於愛滋病毒和人權問題的第二次國際磋商會議》,聯合國秘書長。